為貫徹落實國務院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、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》,按照《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》的要求,指導各地準確把握當前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的核心和關鍵問題,科學有效實施“控源截污”等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相關措施。
適用范圍:
本技術指南適用于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整治工作。主要指導和規范“控源截污”措施涉及的城市市政各類排水口、排水管道及檢查井治理等工作。
基本原則:
控源為本,截污優先。以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為根本出發點,加大污水收集力度,提高污水處理效率;強化混接污水截流等措施,極大限度地將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廠進行達標處理。
科學診斷,重在修復。在科學調查和診斷現有排水系統的基礎上,合理制定排水口、管道及市政檢查井治理方案,優先將工作重點放在排水口治理,消除污水直排,極大限度杜絕排水口“常流水”及倒灌。
建管并重,強化維護。在加大排水設施建設力度的同時,強化排水口、排水管道、檢查井的運行維護,嚴格控制排水管道、泵站的運行水位,提升運行效率;鼓勵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專業單位實施檢測、修復和維護,探索按效付費的模式。
綜合施治,協同推進。在做好控源截污的基礎上,積極推進排水管道進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,促使排水系統質量提升,消除外來水入滲、污水外滲和雨污混接;加強與海綿城市建設結合,從源頭管控雨水徑流,有效減少溢流污染;因地制宜推進水系生態修復,有效提升水體自凈能力。
治理目標:
消除旱天污水直排,削減雨天溢流。旱天,確保各類排水口無污水排放;雨天,有效降低排水口溢流。各地應結合當地雨型、雨量、受納水體情況和“海綿城市”建設,具體制定溢流控制標準,原則上治理后的溢流頻次應降低 50%以上。
提升污水處理效益,減少污水外滲。排水管道敷設在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地區,城市污水處理廠旱天進水化學需氧量(CODCr)濃度不低于 260mg/L,或在現有水質濃度基礎上每年提高 20%;排水管道敷設在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地區,污水處理廠年均進水 CODCr 不應低于 350mg/L。有效降低污水外滲量,減輕對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影響。
降低系統運行水位,恢復截流倍數。污水管道運行水位不高于設計充滿度,充滿度不超過 0.9。雨水、合流制提升泵站運行水位原則上不高于進水管管頂。無截流干管的合流制系統應增加截流干管,其截流倍數應滿足《室外排水設計規范》要求;有截流系統的合流制,恢復原設計的截流倍數。雨水管道不得作為合流管道或者污水管道使用。